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