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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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