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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