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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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