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九条

船舶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拖带活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拖带量、拖带方式: (一)拖船船型、吨位、主机功率、操纵性能以及技术状况等; (二)航区、水文、气象、航道维护尺度; (三)通航建筑物、跨越、穿越长江干线航道和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通航尺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