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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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