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