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