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负责锚地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港航企业等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