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责锚地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港航企业等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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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