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