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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