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企业、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岸基监控制度,或者未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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