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涂改船名、船籍港的; (二)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的; (三)违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拖带限制标准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涂改船名、船籍港的; (二)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的; (三)违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拖带限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