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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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