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