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试航期间,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 试航船舶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试航期间,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 试航船舶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