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试航期间,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 试航船舶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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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