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第三十一条船舶试航应当严格控制随船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计划随船人员(船员除外)超过12人时,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