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试航应当严格控制随船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计划随船人员(船员除外)超过12人时,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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