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船舶试航。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航行试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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