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第三十条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船舶试航。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航行试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