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船舶试航前,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试航方案,并将试航方案报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至试航水域由多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试航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试航船舶未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开展船舶试航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船舶试航前,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试航方案,并将试航方案报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至试航水域由多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试航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试航船舶未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开展船舶试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