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第二十八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