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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