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船舶进出锚地水域时,应当及时发布船舶动态,密切关注周边船舶情况和水流情况,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航行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