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锚泊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足安全距离,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二)留足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三)值班人员应当守听甚高频(VHF)电话,密切关注气象、水位、潮汐变化以及锚地周边环境动态,防止断链、走锚;发现存在危及船舶和货物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锚地管理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船舶锚泊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足安全距离,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二)留足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三)值班人员应当守听甚高频(VHF)电话,密切关注气象、水位、潮汐变化以及锚地周边环境动态,防止断链、走锚;发现存在危及船舶和货物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锚地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