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按照锚地类别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范围锚泊,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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