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船舶应当按照锚地类别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范围锚泊,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