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建设系泊设施,设置专用航标,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定期公布锚地水深,保证锚泊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