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锚地管理单位应当建设系泊设施,设置专用航标,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定期公布锚地水深,保证锚泊条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