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锚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锚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锚地锚泊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