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锚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锚地锚泊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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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