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葛洲坝枢纽流量大于35000立方米/秒,禁止船舶通过葛洲坝一号船闸及大江航道; (二)当葛洲坝枢纽流量大于60000立方米/秒,禁止船舶通过葛洲坝二、三号船闸及三江航道; (三)当黄柏河流量大于等于7000立方米/秒或者葛洲坝三江冲沙闸参与泄洪时,禁止船舶通过葛洲坝三江航道; (四)当三峡枢纽入库超过56700立方米/秒或者三峡枢纽下泄超过45000立方米/秒,禁止船舶通过三峡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 (五)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25000至45000立方米/秒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两坝间船舶实行限制性通航。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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