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二十条

长江干线预报水位(长江下游感潮河段除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船舶: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6米,不得航行。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宽度一半以上时,不得通过该干支交汇水域; (二)客船(不包括客渡船、车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以及600总吨以下船舶: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3米,在20时至次日5时期间禁止航行;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5米,不得航行; (三)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预报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不得航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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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