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