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船: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不得航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航经水域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应当及早采取相应的避风措施,不得航经该水域; (二)其他船舶:应当充分考虑航经水域的风力情况,综合船舶稳性、抗风能力等因素安全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风、抗风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