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六条
长江干线通航水域持续封航12小时以内的,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持续封航12至24小时的,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持续封航24小时以上的,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交通运输部核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长江干线通航水域持续封航12小时以内的,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持续封航12至24小时的,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持续封航24小时以上的,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交通运输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