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通过接收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或者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一切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当遵守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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