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通过接收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或者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一切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当遵守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船舶应当通过接收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或者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一切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当遵守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