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四条
水上交通管制变更或者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甚高频(VHF)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水上交通管制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水上交通管制变更或者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甚高频(VHF)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水上交通管制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