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泥石流、洪水等灾害; (三)航道损坏或者阻塞,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标准;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明显恶化; (五)水位陡涨陡落; (六)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搜救、消防、演习等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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