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一条
水上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下列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一)封航、禁止停泊; (二)单向通航; (三)限制航行,包括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水上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下列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一)封航、禁止停泊; (二)单向通航; (三)限制航行,包括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