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一条

水上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下列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一)封航、禁止停泊; (二)单向通航; (三)限制航行,包括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