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船舶航行第十条船舶的拖带量、拖带驳船总数或者船队总长不得超过限制标准。限制标准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长江干线通航环境制定并发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