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船舶的拖带量、拖带驳船总数或者船队总长不得超过限制标准。限制标准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长江干线通航环境制定并发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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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