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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