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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