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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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