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