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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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