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