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编造、传播虚假收购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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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