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编造、传播虚假收购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