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