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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