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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