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众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有权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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