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