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要约收购第三十一条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