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九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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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