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要约收购第二十九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