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八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期限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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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