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五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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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