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二条

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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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