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要约收购第二十二条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