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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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