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控制权变动披露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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