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五条

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披露义务。公众公司应当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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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